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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鲜礼包里的赠品过期,消费者要求10倍赔偿 慈溪法院:该赔,但要这么赔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512天前 | 1182 次浏览 | 分享到:

海鲜大礼包中的赠品是过期的,消费者是否可以索赔?近日,慈溪的林女士就因这一原因,要求卖家退款并承担价款10倍的赔偿金。慈溪市法院浒山法庭审结了此案。

  今年1月,林女士在某水产公司直营店花4900元,购买了2张海鲜大礼包券。不久后,林女士使用了其中1张券,领取了相关产品并食用。

  4月,林女士到店领取另1份海鲜大礼包,回家后发现,里面的精品红膏炝蟹发黑变质了,林女士当即检查了其余产品的外包装,所幸这些剩余产品均在保质期内。第二天,林女士拿着变质炝蟹到店换取了价值相当的其他海产品。

  几天后,林女士准备烹饪大礼包中的海参,发现包装袋最里层,附有2包“参鲍调味汁”,但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19日,再仔细一看,包装上显示保质期为12个月,也就是说,产品早已过期。

  联想到之前的变质炝蟹,林女士怀疑整个海鲜大礼包均已过期,可能是打上新的保质期再次出售的。今年6月,林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家全额退款并承担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26950元。

  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变质或是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参鲍调味汁”作为被告出售的附赠产品,林女士收到时已过期,卖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金额,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因赠品没有实际价格,根据海鲜大礼包及日常调味料的价格,法院酌定赔偿金额为1000元。

  另外,法院认为,“参鲍调味汁”和其他海鲜产品是分开独立包装的,且原告林女士在领取了海鲜大礼包后已对所有产品的保质期进行了确认,对精品红膏炝蟹的质量问题也进行了及时处理,故而,林女士仅凭“参鲍调味汁”过期,就认定海鲜大礼包中所有海鲜产品均过期,进而要求退款、赔偿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水产公司赔偿林女士1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目前水产公司已按判决支付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