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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发布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 | 附:官方文件+赔偿标准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483天前 | 954 次浏览 | 分享到:

刚刚!浙江高院发布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 | 附:官方文件+赔偿标准

 

前言: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的通知(浙高法[2022]号),通知明确:该指引下发后,浙江地区法院新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均参照指引执行。结合浙江省统计局之前发布的2021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消费性支出等相关数据,小编整理了浙江省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考数据,欢迎收藏、转发、分享。【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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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浙江高院发布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 | 附:官方文件+赔偿标准

 

官方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

为促进矛盾纠纷就地源头化解,推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裁量标准化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215日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3日修正),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关于医疗费
1、医疗费原则上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受害人主张后续医疗费用的,应告知其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意见能够确定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项目,且金额可以确定,该费用可以一并处理。
2、赔偿义务人确有证据证明医药费中存在不必要、不合理用药的,应予核减。
3、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或部分由社会保险核销的,不影响其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费用。
4、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或者部分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的,不影响其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费用,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系该赔偿义务人为其投保的除外。

二、关于护理费
5、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有支出凭据且未明显高于时长价的,据实计算。没有支出凭据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6、受害人在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期间一般不计算护理费,但确需额外护理的除外。
7、受害人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结合护理依赖程度计算:完全护理依赖为100%,大部分护理依赖为80%,部分护理依赖为50%
受害人出院后仅需短期护理的,护理费按照部分护理依赖计算。
8、受害人已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按配置后的情况进行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9、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完全护理依赖或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一般暂按5年计算。其他情况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合理确定护理期限。期满后确需继续护理的,受害人可另行主张。

三、关于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
10、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同城就医产生的交通费按照30/天计算,结合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确定。
11、受害人确有必要外地就医的,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发生的住宿费,按照正式票据计算;外地就医产生的交通费,对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按照正式票据计算;但住宿费、交通费均不得超过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12、营养费按照30/天计算,营养费参照鉴定机构、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1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100/天计算。
14、受害人在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期间,一般不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但需要鼻饲进食的除外。

四、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15、残疾辅助器具价格一般按照国产普及型的配置标准确定,以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为标准。更换周期参照配置机构意见确定。
16、未成年受害人的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期限一般计算至其成年后20年;成年受害人的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期限一般按照残疾赔偿金计算期限计算。但受害人伤残等级高,且预期生存寿命不确定性大的,可以按照护理期限确定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期满确需继续配置的,受害人可另行主张。
17、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总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维修费;
2)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价格X器具配置次数;
3)残疾辅助器具维修费(适用于义肢)=义肢价格X年维修费率X(赔偿年限-器具维修次数);
4)器具配置次数=赔偿年限÷器具使用年限(得出的商有余数时,更换次数为商的整数值+1

五、关于误工费
18、受害人主张按照固定收入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但仅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无法提供工资单、银行流水等有关收入的直接证据,且赔偿义务人有异议的,按照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情况处理。
19、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20、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意见确定。两者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当事人对定残日是否存在不合理延迟有争议的,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及鉴定意见予以确定。
21、误工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天)X误工天数(日历天数)。
22、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其年满60周岁仍从事劳动,且因侵权行为而减损收入的,可以根据受害人提交的相关收入证据,结合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