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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主粗心笔误致赖账 法官依鉴定还公平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998天前 | 88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国法院网讯(朱焕东) 欠条笔误赖账,货主向法院求助。近日,江苏省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某支付原告电机公司货款18500元。

   张某向电机公司购买转子,结欠货款18500元,并向电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债权人:程某,今欠人民币壹万捌仟伍佰元正,18500.00,欠款事由:转子款”。张某在该欠条的“欠款单位或个人章”栏签名确认。后因张某拒不认定欠条上为自己笔迹,且又以公司法定人陈某的姓并非为程某,拒不支付货款,电机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货款18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经鉴定认定“欠款条”中字迹系张某所写。原告提供的欠条系原件,对比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字“陈某”与欠条中书写的债权人“程某”的发音,不排除书写该欠条时笔误,而将“陈某”误写为“成某”。综上,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85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