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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书写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借条形式及内容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2-12-02 | 1088 次浏览 | 分享到:

 随着经济发展,民间借贷已越来越普遍,借贷的数额也越来越高,但是,在诚信还没有成为人们自觉意识的今天,一些人在借贷时就为对方设下了圈套,以便为今后赖帐打下伏笔,本期就针对民间常遇到的借条陷阱作以综合揭露,帮你支几招,给你提个醒。
   
一、 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 王某父子向朋友李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耍了个花招,故意将“李祥”写成“李样”,而李当时并没有注意到。到还款期后,李找到二人催要借款,不料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李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李将二人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最终支持了李的主张,但李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的代价。
 
    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 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某。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帐。张无奈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某所写,结果,张某白白损失了10000元。
   三、利用歧义
   案例: 李某借周某5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将原借条撕毁,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50000元,现还欠款4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45000元,因而其权利得不到保护。
四、 以“收”代“借”
   案例: 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答辩时称,为孙某出具的是“收条”,是因孙某欠其7000元,而孙某还款时,因欠条丢失,故书写收条一张。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五、 财物不分
案例:郑某帮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条时,郑某写到:“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六、 自书借条
   案例: 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条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元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20000元前加了个“1”。
   七、两用借条
   案例 :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因未写明向何人借款,后陈某与第三人许某恶意串通,由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八、借条不写息
   案例: 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李某出具借条时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到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据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在李某否认约定利息的情况下,驳回了孙某关于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提个醒】              
    一是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借款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因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欠款时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二是对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内主张权利,最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的,就会丧失胜诉权。
   三是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四是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五是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六是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实践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七是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 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g)”,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 “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