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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私刻公章借款“先刑后民”债权人被驳回起诉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2-12-02 | 1885 次浏览 | 分享到:

债权人孙先生、刘女士持借条分别起诉到法院,要求上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科技公司财务黄小姐归还到期借款计人民币27万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以民事裁定方式认定,黄小姐的私刻公章该行为有犯罪嫌疑,案件尚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遂驳回了债权人孙先生、刘女士的起诉。
  
  债权人孙先生、刘女士向法院诉称,在2008年12月15日黄小姐代表科技公司分别向他俩借款人民币27万元,借款截止日期为2009年2月15日,黄小姐为借款担保人。借款到期后,他俩经催讨该笔借款未果,请求法院判令予以偿还本金及借据承诺的罚息。
  
  科技公司辩称,公司从未与两原告签订任何形式的借款合同,也未授权黄小姐代表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况且公司也从未使用过借款合同中所用的公章。2009年2月25日,公司就黄小姐涉嫌挪用公司资金向公安机关报案,现此案仍在侦办中,警方已收缴了一枚黄小姐私刻的公章,疑为借款合同中使用的公章。认为上述借款合同系黄小姐冒名私刻公章而与他人签订,公司不应为黄小姐涉嫌犯罪承担责任。
  
  法庭上,黄小姐承认自己是科技公司的财务,孙先生、刘女士所出具的借据上公司的公章,是她个人私刻后加盖,借款用于填补她在职期间挪用的公司资金,公司对此属不知情,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自己因挪用公司资金,已于2009年2月26日向公安机关自首,案件正在侦查之中,故申请借款案件待她刑事案件审结后再行审理。
  
  法院认为,依据通常司法实践惯例,在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又涉及到刑事犯罪嫌疑,警方处在侦查阶段,按照“先刑后民”的做法,遂法院据此驳回了孙先生、刘女士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