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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给朋友却屡催不还,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息到底是多少?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2-12-02 | 1299 次浏览 | 分享到:

郑某洋陈述因2015年王某春帮其处理交通事故案件而认识王某春,王某春后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郑某洋借款。


2019年1月18日,王某春向郑某洋出具《声明》一份,确认截止到2019年1月18日,王某春总计欠郑某洋6万元,欠款利息自2019年1月19日开始,按月2%支付,还款日期为2019年8月30日。王某春在声明人处签名并按捺指印。

郑某洋出借第一笔款项后,王某春除2020年2月26日向其支付3800元利息外,未向其支付本金及其他利息。

2020年2月26日,郑某洋通过支付宝账户向王某春转出19200元(预扣除800元利息)。2021年8月11日,王某春向郑某洋出具《借条》一份,其中载明王某春于2020年2月26日借郑某洋2万元,利息自2020年4月26日开始按每月2%计算,还款时间为2021年12月11日。王某春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按捺指印。

此后王某春未按期还款,亦未向其支付相应利息,郑某洋多次向王某春催收,王某春均不予理睬,郑某洋无奈遂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王某春返还郑某洋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43693.33(其中借款本金60000元,按月利率2%,从2019年1月19日起计算至2021年8月12日利息为37400元,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借款本金20000元,按月利率2%,从2020年4月26日起计算至2021年8月12日利息为6293.33元,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合计123693.33元。


 

 



 

法院判决


王某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郑某洋偿还借款本金792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为二部分:1.截止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20459.2元;2.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792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付至借款返还之日止)。


 


法律分析








1.关于本案的本金认定

在上述案例中,虽然王某春向郑某洋出具的借条一共向其借款的本金为8万元,但实际上王某春收到的金额只有79200元,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故法院在最终认定时,将借款本金认定为79200元,且计算利息的标准也是根据实际的出借金额。

实践当中,像郑某洋这种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砍头息”,在我国法律规定当中是明确规定禁止的,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2.关于利息的计算

案例中,郑某洋与王某春双方经过协商,均认可了利息是月2%即年利率24%,那么为什么自2020年8月20日起,法院支持的利息只能是年利率15.4%呢?

现行《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该规定指出,借贷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称LPR)四倍的不予支持。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民间借贷规定》规定,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而法院判决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故4倍为15.4%。这一数值低于双方约定的24%,故法院在判决时仅支持了15.4%。

温馨提示:2022年1月20日,央行调低1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7%,也就意味着,民间借贷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从15.4%调低为14.8%。




来源:南阳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