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晓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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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车不用首付、还贷,还有好处费…是天坠馅饼还是犯罪?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2-12-03 | 1003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们在全省检察官中寻找“叫醒官”,请他们在自己办理的海量案例中精心挑选出那些我们在日常容易忽视的——“沉睡中”的法律风险。或许有人以为没那么严重,或许有人以为不会被发现,或许有人以为这根本不是事儿,真的是这样吗?有请今天的叫醒官为大家带来一个真实的案例!

 

我当时只想着拿钱,

他们怎么说我就怎么做了…

 

温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汽车金融相关业务,2020年9月1日,丁某某与该公司签订区域代理合作协议,成为负责某区域的业务推广员之一。
2020年10月,女子姜某因手头紧张,通过中间人认识了丁某某。丁某某见姜某有资金需求,立马向其推荐手头的汽车抵押贷款业务。
“只需要以你的名义贷款买一辆车,车辆首付款、分期贷款都不需要你来偿还,车子下来后还可以给你7万元用于周转”,姜某听了非常心动,当即便答应下来。
随后,丁某某便安排姜某签署了购车、抵押贷款等协议,以姜某个人名义购买了一辆奥迪A6L轿车,为其伪造了银行流水、收入证明等材料以提高信用额度,再交由公司提交银行审批。
几天后,姜某接到银行的回访电话。她按照丁某某等人交代的回话一一回复,没多久,银行就顺利向公司发放了贷款。贷款金额为27万余元,公司扣除1万元左右的提成后将钱转至丁某某账户。
之后,丁某某等人安排姜某办理了车辆登记和上牌手续,再带她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及签署出售车辆委托书。当姜某有所迟疑,询问其是否要卖车时,丁某某等人告诉她,“你啥都别问,只管签字拿钱就行”此时,手头紧张的姜某顾不上多想,悉数照做。

就这样,丁某某等人通过伪造资料将车辆解除抵押,然后卖车套现,非法占有银行贷款。除去先行垫付的车款、给姜某的7万元好处费和部分手续费,丁某某等人非法获利15万余元。
这样的手段,丁某某等人屡试不爽。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他们组织人员办理汽车抵押贷款8人次,共计骗取公司资金154万余元。

 

丁某某等人

这一波操作涉嫌什么罪名?

而姜某等人

充当“工具人”的行为

也会涉嫌违法犯罪吗?

 

 

是时候律师出场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案中,丁某某利用自己和汽车销售服务商的代理合作关系,组织没有真实购车意愿的名义购车人,在取得购车发票和车辆合格证后,以购车人名义申请车辆抵押贷款,取得款项后,再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甚至直接办理退车手续,从而骗取汽车销售服务商所转的款项总计154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
日前,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1万元,使丁某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被利用的8位名义购车人,大多有紧急资金需求,因贪图几千到几万不等的“好处费”而被引入骗局,主观恶性相对较轻。其中,姜某获利7万元,占贷款总额27万多元中相当大的比例,并且其在丁某某等人处置涉案车辆时积极配合,又在明知银行有贷款且银行催款的情况下仍不还贷,直至案发,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被认定为本案的从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8月30日,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律师“提醒”

 

 

律师提醒,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在有资金需求时,一定要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获取,对于任何声称“贷款不用本人来还”的言论,都要提高警惕,谨防诈骗。如果对对方的违法犯罪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明知对方在诈骗还盲目参与,不但有全额还贷的风险,甚至还可能涉嫌犯罪,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