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晓燕律师事务所
DAIXIAOYAN LAW OFFICE
离婚案件审理中收集能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证据指南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2-12-03 | 1090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院审理案子最终是以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判决的,法律依据的查明非常容易,但要在法官面前展示事实的真相却有诸多困难,而且在离婚案件中通常关于真相总是充斥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困境。法官通常只能采信有一定客观载体来展现的事实,这就是证据,靠证据来反映法律事实是离婚案件诉讼中的重要一环。但是很多人身陷离婚泥潭时,往往感性多于理性。而且离婚牵涉感情、财产、孩子的抚养等种种问题,当事人不知道该如何搜集和提供证据。很多自己的主张由于没有证据支持,最终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作为一名多年从事离婚案件案例的专业婚姻家庭法律师,戴晓燕律师将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孩子归谁抚养、财产如何分割、一方有无过错等问题,简要介绍一下相关证据该如何收集。

       一、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1)关于分居的证据

       因为感情破裂的原因不同,证据的取向自然有很大的区别,如果纯粹是因为个性不合,长期相处不睦或存在各类家庭矛盾导致的离婚,通常是没有什么证据的,即使有证据也很难达到“感情确实破裂”这个模糊的证明要求。这种情形如果一方坚决不离,有离婚诉求的一方想要尽快走出围城的话最好就是尽快分居。分居两年,或第一次起诉判决不离后分居一年都是法定判定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条件。但一定要注意分开住不代表因为感情不和的分居,有可能是两地工作引起的。同屋不同室的分居通常是没有办法证明的,对于从共同居住处搬离的分居通常有这样几个取证方式。第一与对方有书面的关于分居的确认,短信或邮件、录音均可;第二可以通过分居后住处的居委会、楼组长或邻居来证实。当然在第一次起诉时法庭笔录中双方对居住现状的确认则是最有利的分居证明。

      2)关于婚外情的证据

      目前婚外情是导致婚姻解体的最主要的原因,对方是否存在出轨通常配偶一方都会有最准确的直觉,但感觉不能代替证据。一般存在这种情形的当事人都比较隐蔽,但也难保留下一点蛛丝马迹。传统的方式会需要依赖经常居住地的邻居、朋友、街道或居委会的证明。 但随着网络的发展,人们沟通方式的改变,电子证据这成了为这方面进行举证的有力支持,但在具体保留证据时要注意举证方式。

        A手机短信: 一方当事人与第三者的暧昧短信、第三者给受害方的短信等,在收集该类证据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自己手机中的短信只需要将此信息予以储存,他人手机中的短信最好到公证处进行书面公证,但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是不可能的,就采用拍照的方式将其保存,在记下该条短信的时间及往来手机号,以便在需要时从手机运营商处调取相关内容,以供审判中予以查实。

       B电子邮件: 单独或少量的邮件恐怕很难说明问题,最好是有往来的多封邮件,但因为电子邮件只能显示收发方的邮箱地址,不能直接证明是由谁发出的,当事人如果要提交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最好经过公证。

       C网上聊天记录:MSN、QQ聊天,而这两种证据的收集相对而言难度更大,可从三方面入手,一是聊天内容证据,即聊天对话的内容,还有聊天者个人的信息 (昵称),而这些信息一般是虚假的,须借助收集到的上网IP地址及上网使用的网络进行佐证;二是电脑系统正常运营的证据,用以辅助证明网络聊天证据是安全可靠的;三是其他附属信息,如IP地址、上网账号等。根据以上几个方面,可以将聊天者与当事人对应起来。

       D录音录像:该类证据要特别注意合法性,比如对双方交涉情况进行录音,拍摄另一方在公共场所的举动,只要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拍录内容连贯的材料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开房记录:因为治安的要求,各宾馆、旅馆对主客登记的程序近几年实施的比较严格。很多情况两人同住都会要求登记两人的身份信息。而公安部门对这些新信息都是详尽掌握的,笔者在一个离婚案件的办理中就曾从派出所调取对方当事人与案外人的开房记录。

       3)关于家庭暴力的证据

       当夫妻矛盾上升为肢体冲突时,首先一定要记得报警,警方近几年也加大了对家庭暴力的重视,一般都会积极出警。如果存在伤害还可以要求警方委托医院出具验伤单,除此就医记录也是重要的家暴凭证。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一般而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证据关系到能否判决离婚,而共同财产的证据直接影响当事人分割财产多少的问题。

       1、房产:如果是明确知晓门牌号码的房屋,当事人既可以自己去查询,也可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去房产部门调查该房屋的产权档案,相关资料由房产部门盖章确认。如果是登记在对方名下但不知道门牌号码的房屋通常需要委托律师或第三方机构进行查询。

       2、存款: 如果当事人只知道存款在哪个银行,但不知道帐号及数额,可以申请法院去调查。如果对存款的银行、帐户、数额等一概不清,法院就难以帮助查询,也无法支持相关诉求。

       3、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查询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股票、基金方面的证据,可以委托律师通过法院出具调查令的方式查询,一般只要知道对方的身份证信息就可以了。

       4、股权: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确认股权比例一般以工商登记为准。所以,事先必须进行工商查询,将查询结果打印并加盖工商局印章。工商登记查询能比较详细地显示公司的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股东的股权比例以及公司股东的变更情况等,工商查询一般须委托律师办理。

       5、保险:如果没有保险单或者保险合同作为证据,但知道是向哪家保险公司购买的,就可以通过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方式到该保险公司调到保单信息。

       6、一方的收入:通常是为了确定孩子的抚养费需要了解对方的收入,在笔者曾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在双方分居期间,没有任何存款,但当事人知道对方是年入五十万的高收入者,为了主张该笔收入的存在,通过法院开具调查令到对方单位查询,由该单位出具了收入证明。

        三、争取抚养权的证据

        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我国 《婚姻法》第36、 37条对此进行了简单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根据我国对孩子抚养权问题的立法精神,当事人应着重从 “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去收集证据。

        1、夫妻双方的综合素质:在日常家庭生活中,父母的待人接物、生活理念、道德品质及学习热情等特性时时影响着自己的孩子,所以,争取抚养权一方应尽力将自身具备的这些优势展现出来。比如提供教育经历证明、单位颁发的荣誉证书,对方违纪违规受单位处罚、违法犯罪受到处理的证据等。

         2、双方的抚养能力:法院确认双方的抚养能力主要看两方面:一是双方的经济能力;二是双方的家庭环境,包括家庭成员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实力,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对争取抚养权是非常有利的。如果当事人家庭里还有身体健康的父母,他们有能力照顾孩子,这也需要向法庭说明。当事人可提供自己单位的工资证明、缴税单据,经营公司的还可以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情况的证明,另外还可以让自己的父母出庭说明。

        3、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已满10周岁,当事人应征求孩子的意见,只要孩子不坚持跟随对方,当事人可以作孩子的思想工作。对于孩子的意见,只要求孩子写书面意见,对方会提出异议,一般法官在这种情况下会单独和孩子谈谈,听取孩子的意见并做成笔录入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