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过世后没有立遗嘱
2015年2月,海宁的朱大爷去世,留下一栋自建房。因朱大爷生前无配偶和子女,其父母、兄弟姐妹等均已先于其去世, 而朱大爷生前由侄子朱某照顾,自建房也是由朱某出资建成,于是朱某认为该栋自建房应由他继承。
但随后,朱某就发现作为侄子的自己并没有继承权,根据当时继承法的规定,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对于代位继承做出了新的规定,解决了朱某的难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因此,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都可依法继承遗产。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021年4月,朱某将同样有继承权的亲兄弟朱二告上法庭。朱某表示他承担了照顾朱大爷的义务,自建房实际由他出资建成,朱大爷生前也曾口头约定去世后房子归他所有,所以请求法院判令朱大爷的自建房由其继承。
随后,承办法官通过派出所、村民委员会等多方证明,对朱大爷的情况做了详细核实。经查证,朱大爷只有朱某朱二两个继承人,同时朱大爷在世期间,朱某对其十分照顾,去世后也由朱某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朱二当庭表示愿意协商解决纠纷,自愿放弃继承权。最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朱大爷的自建房由朱某继承。
针对社会生活中,侄子、外甥虽在晚年照顾老人,但并非法定代位继承人,没有继承资格,无法继承遗产的困境。《民法典》作出了明确规定,将侄子、外甥纳入代为继承的范围。对于配偶、父母、子女及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均不在世的鳏寡孤独老人,侄子、外甥在父或母不在世的情况下,可代位继承老人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