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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婚外恋情人签下“补偿协议”妻子请求法院认定无效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2-12-03 | 1393 次浏览 | 分享到:

年近四十的本市已婚男子董建,和二十出头的小萱谈起恋爱,彼此以“老公、老婆”相称,却因分手而闹得不可开交。最终,双方签下一份“补偿协议”,由董建支付小萱5万元,然而董建的妻子阿芬却将他们告上了法庭。近日,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协议无效,但对董建已支付的2万元,小萱无需返还。

分手后,双方闹到派出所

     阿芬与董建2005年2月登记结婚。2010年6月,37岁的董建结识22岁的小萱,开始瞒着妻子和小萱谈恋爱,发生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去年7月11日,小萱及其父亲赶至阿芬家中并与阿芬及董建发生争吵。董建报警后,四人被带至派出所,由值班民警进行调处。

    经协商,董建和小萱签订一纸“补偿协议”,约定“董建在2011年7月17日前支付2万元给小萱;此后,从2011年8月起至2012年1月,董建每月支付5000元;至此,董建共支付小萱5万元作为精神补偿;即日起,只要董建按上述时间及金额支付钱款,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打扰和影响对方工作、生活、家庭、朋友、同学等,更不能采用任何其他方式危及对方人身、财产及家庭……”

    去年7月15日,董建通过银行转账给付小萱2万元。但阿芬咽不下这口气,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补偿协议”无效,返还分手补偿费2万元,以及返还董建违法赠与小萱的箱包、珠宝等物品及现金7.7万余元。

    “这个协议并不是分手协议,而是精神损害补偿协议。”小萱辩称,董建编造谎言骗她与之交往,并多次表示要娶她为妻。小萱说,董建称自己不能生育,在过性生活时不采取保护措施,导致自己怀孕并流产,身心遭受巨大伤害,后董建以阿芬遭受车祸后需照顾为由要求回家,更致自己伤心过度患上抑郁症。董建协议中承诺补偿的5万元,系其对自己种种卑劣行径给她造成伤害而作出的自愿补偿。上述补偿协议签订之时,阿芬也在场,并当场确认了该协议的内容,故阿芬无权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小萱和董建同居期间,绝大部分生活费用及房租由小萱支出,董建并无为其购买箱包、珠宝的经济能力,且其也没有收到过董建赠送的物品和现金。

    一审法院认为,补偿协议系董建与小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得到了阿芬当场确认,故该协议应属有效,判决驳回全部诉请。

“补偿协议”有违社会道德

    阿芬不服上诉,认为原审法官对于案件的事实调查不清,而且自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未在该协议上签名,董建不得擅动夫妻共同财产,故要求改判支持己方诉请。董建表示同意阿芬上诉意见。被上诉人小萱请求维持原判。

    “补偿协议”是否有效?小萱是否应该向阿芬返还2万元补偿款?阿芬主张被上诉人小萱返还被上诉人董建赠与的物品及现金7.7万余元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这是本案的三大争议焦点。

    一中院审理认为,董建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小萱建立和保持不正当婚外恋关系,明显损害了上诉人阿芬与其合法的婚姻关系,且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而本案的“补偿协议”实质系董建和小萱为解除双方不正当婚外恋而签订的赠与协议,故该补偿协议应认定无效。因此,小萱不得依据该“补偿协议”要求董建支付剩余的3万元。由于“情债”属于“自然之债”,对于已履行的部分,也不得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即对于董建已支付的2万元,阿芬不得要求返还。

    “补偿协议”系由当事人在派出所签订,阿芬当时也在场,派出所民警对此也予以了证明,因此阿芬称其对该协议内容并不知情,显然有违常理,不予采信。至于阿芬提出的小萱应返还董建向其赠与的钱款及物品的请求,因阿芬所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董建仅购买过相关物品,但并不能充分证明董建向小萱赠送过钱款及箱包,故本院对于阿芬的该项请求亦不予支持。

    据此,上海一中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董建和小萱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驳回上诉人阿芬的其余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