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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轮岗不去新岗位构成旷工吗?(高院再审)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2-12-03 | 1429 次浏览 | 分享到:

小编按:公司对员工进行轮岗,员工不同意,拒绝去新岗位上班算不算旷工?公司如果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以下是广东高院审理的一个再审案例,供实务中参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1336、13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文,女,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芝家用电器制造(南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松岗松夏工业园科技西路。

 

法定代表人:WAKIOKAHIROSHI(脇岡浩),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李*文因与被申请人东芝家用电器制造(南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芝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6民终10384、10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文申请再审称,东芝公司单方决定将李*文原综合管理员岗位调整为仓管员岗位不合理不合法,岗位调整无效。李*文2019年1月2、3、4日均在原岗位履行劳动合同,东芝公司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请求依法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李*文所提的再审事由及请求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东芝公司是否应向李*文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本案中,李*文于2006年1月3日入职东芝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第三条第四款中约定,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在不改变劳动者基本劳动条件的前提下,有权调整其职级、职责而无须获得劳动者确认。

 

2018年12月11日东芝公司作出《冰南字[2018]078号关于南海工厂岗位轮换管理规定》,对美的冰箱事业部南海工厂各部门的MPO辅类员工进行轮岗,包括部门内轮岗、体系内轮岗、原则性轮岗;轮岗期限从一个季度至两年。该规定虽然由东芝公司单方面作出,但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内容一致,而非仅针对李*文一人。李*文的工作岗位从综合管理员调整为仓管员,未明显降低其职级,该调岗行为不具有惩罚性、侮辱性。李*文并无证据证明其调岗后的工资待遇低于原工资待遇。李*文接到调岗通知书后明确拒绝到新岗位上班,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原审判决认定东芝公司解除与李*文的劳动合同合法,无须向李*文支付经济赔偿金,并无不当。

 

因李*文拒绝到新的工作岗位上班,属旷工行为,东芝公司只需向李*文支付2019年1月1日法定节假日工资。扣除社保个人缴纳部份后,东芝公司实际已经足额向李*文支付2019年1月工资。但仲裁裁决东芝公司向李*文支付2019年1月工资279.13元后,东芝公司未对此提出异议,故原审判决东芝公司向李*文支付2019年1月工资279.13元亦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李*文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李*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文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林小娴

审判员:强 弘

审判员:黄立嵘

二O二O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吴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