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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成功免予刑事处罚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948天前 | 1623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简介:2015年7月26日,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施某在海宁市盐官镇某村场地上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杨某徒手拍打被害人施某的右手部位致被害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右手遭受外力的作用致第五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办案简要:辩护人接受杨某的委托后,第一时查阅案卷,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第一时了解案情,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及时和承办的警官和检察官取得联系,书面提出法律意见书,提出重要的法律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和受害人取得联系,当事人与受害人已就经济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而且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2015年12月25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两名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戴晓燕律师出庭辩护,提出四点辩护意见:第一,当事人主观恶性极其轻微。无犯罪动机和目的,不具有预谋性,是临时突发性的。第二,受害人具有过错,应减轻当事人的责任。第三,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有利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化解矛盾。第四,对当事人应免予刑事处罚。

 

  审判结果:法院认定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被告人杨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承担赔偿责任,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根据其犯罪情节,可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就此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