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间,王某某结伙方某某(另行处理)经事先商议后,共同租赁、经营、管理可用于赌博的网站及游戏平台,并与傅某某及冯某某(另行处理)等人商定由傅某某及冯某某等人招徕参赌人员并负责筹码兑换,后傅某某又雇佣方某某从事上述工作。期间王某某等人结伙利用上述网站及游戏平台组织姚某某、阮某某、董某某等人以玩“小九”、“牛牛”等游戏的方式进行赌博,涉及赌资累计69240元。 办案简要:辩护人接受的王某某委托后,第一时查阅案卷,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第一时了解案情,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及时和承办的警官和检察官取得联系,书面提出法律意见书,提出重要的法律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6年11月22日、29日,该案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两名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戴晓燕律师出庭辩护,提出三点辩护意见:第一,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第二,涉案金额小,情节相对较轻。第三,初犯、偶犯。 审判结果:法院认定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地位、作用总体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但可结合各被告人的实际参与程度等情节在量刑时酌情有所体现。判处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辩护人就此所提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