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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欠条自行添加修改 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2-12-02 | 1745 次浏览 | 分享到:

因擅自在欠条上自行添加修改,虞某最终也无法说清债务人到底支付了多少欠款。法官提醒广大债权人,在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凭证上,债权人不可自行添加或修改,如过确实需要修改的,也应经双方合意,由债务人签字认可。否则,若债权人无法证明该添加或修改是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话,不利后果将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虞某与朱某两人一直有业务往来。据悉,虞某将货物送到朱某处时,朱某并不当场付款,而是出具收条,方便以后陆续结算。截止2005年9月份,朱某已欠虞某货款27万余元。在虞某要求下,朱某向虞某出具欠条,写明上述欠款内容。


  虞某说,由于朱某生意不顺,朱某只陆续归还了13万余元。无奈之下,虞某将朱某告上海宁法院,要求朱某支付余款14万余元。

  庭审中,虞某向法庭提交欠条。然而该欠条却已被虞某多次修改,欠条上陆续写明朱某已支付货款的时间和数额。其中有一条“2007年12月5日支付了35000元”更是被虞某用笔划去,而后面紧跟了一条“2009年1月21日已付53000元”。虞某告诉法官,后面的53000元包括了前面的35000元,所以就将前面划了去。而朱某辩称,虞某所提供的欠条不能真实反映自己真实的付款情况,上述两笔款项是自己分别支付的,不应重复计算,虞某在欠条上添加的痕迹及数字他并不知情。

  之后,虞某与朱某都未再提供其他证据印证自己的观点。

  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虞某自愿将争议的35000元放弃,而朱某则答应在三个月内分期支付余款105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