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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嘉兴快速路首例醉驾实刑案件…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2-12-03 | 1121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不应该抱有侥幸心理,


犯这个错误真的很不应该”
法庭上,他这样向法官忏悔
酒后无证驾驶
在快速路上发生事故
日前,被告人陈某因犯危险驾驶罪
被依法判处拘役2个月5日
并处罚金5000元

成为嘉兴快速路首例醉驾实刑案件


基本案情

今年2月2日下午,陈某刚参加完聚会,酒后驾驶轿车行驶至嘉兴市内环快速路嘉杭路入口(南向北)路段时,与右侧混凝土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道路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陈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陈某已赔偿护栏损失。

经检验,陈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属醉酒状态。

更令人咂舌的是,当处警民警要求查看陈某的驾驶证时,却发现陈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原来,陈某原来在部队当兵时有军用驾照,但军用驾照不能驾驶普通车辆,需要将持有的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换领地方驾驶证。然而,陈某从部队退伍后,一直没有办理驾驶证的换领手续。

另查明,2014年,陈某就曾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罚款2000元。

 

 


法院判决

秀洲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具有无证驾驶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驾、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和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等情节,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具有如实供述罪行、已赔偿事故损失、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依法从宽处理。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