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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 | 非法捕捞,判刑!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2-12-03 | 1138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1年5月10日至5月17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禁渔期内至浙江省海盐县武原镇城北东路外海域滩涂处,使用地笼网捕捞水产品的方式捕捞水产品,后被海盐县农业农村局当场查获梭子蟹4.55千克。经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海盐县武原街道城北东路外海域滩涂处为海洋水域。事后,被告人李某某支付了上述行为造成的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经济损失人民币300元。

 

▲刘某某作案工具:地笼网2只

 

▲刘某某渔获物:水产品4.55千克


另查明,2018年,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检察机关决定相对不起诉。

 

海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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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目前,我国对于重点水域实行禁渔政策,禁渔期内对某些鱼类幼苗出现的不同盛期规定禁止或限制作业,禁渔区更是某些重要水产生物的产卵场、越冬场及生长繁衍场所,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水产生物,会破坏水产生物的繁衍繁殖,严重影响海域、河域、滩涂等的正常的生态环境平衡。与此同时,司法机关也加大了对于非法捕捞行为的打击,一切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均构成犯罪,依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对抗国家保护环境资源的政策和法规,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一定会受到法律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