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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法院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2-12-03 | 983 次浏览 | 分享到:

嘉兴中院向社会各界发布6件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持续营造重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社会氛围。


 

01

 

建了新房却打发老母亲住养老院,法院:不允许!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女,1943年出生,先后生育儿子被告刘某强、女儿被告刘某红。1994年刘某红出嫁后,李某某夫妇均随刘某强共同生活。2016年李某某丈夫去世。同年,因房屋拆迁,李某某迁居至刘某红家。现刘某强新建的农村房屋已竣工,李某某作为房屋的共有权人,要求回家居住。刘某强却以李某某与儿媳存在矛盾无法共同生活为由,拒绝李某某回家居住,要求李某某到养老院生活。李某某遂起诉至海宁法院,要求刘某强为其提供居住场所。

审理结果

海宁法院认为,李某某作为房屋的共有权人居住使用房屋,受到法律保护。一审判决确认李某某的居住权,要求刘某强在案涉房屋中为李某某提供居住场所。一审判决后,刘某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合议庭考虑到案件涉及家庭亲情,如果强制执行难度大、效果差,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耐心向刘某强释法析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

典型意义

赡养老人不仅是法定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成年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得以子女对父母的亲疏好恶等选择是否承担赡养义务,不得强迫父母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本案的典型意义还在于,解决赡养纠纷、维护妇女权益,仅仅靠一纸判决难以化干戈为玉帛。用司法情理修复关系裂痕,亦是法官的职责。本案最终促成双方调解结案,既保证了裁判内容的自动履行,更维系了双方亲情。

 

02

 

“全职太太”要求家务劳动补偿金,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顾某某于2018年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登记结婚,生育一子。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数次发生肢体冲突。吴某某自2021年10月起,带婚生子回老家生活,顾某某支付上述期间的抚养费合计2.65万元。诉讼中,吴某某就离婚、儿子抚养权及抚养费、共同财产分割提出了要求,同时还要求顾某某向其支付作为“全职太太”的家务补偿5万元。顾某某对离婚没有意见,但不同意支付家务补偿。

审理结果

秀洲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某和顾某某均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并同意离婚,故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吴某某抚养。关于家务补偿费5万元,吴某某与顾某某婚后经营足浴店,吴某某以照顾家庭为主,无工作和收入来源,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足浴店的经营和负债偿还情况,结合顾某某在双方分居期间已支付抚养费2.65万元等事实,酌情确定顾某某给予吴某某家务补偿3万元。

典型意义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考虑到吴某某长期以照顾家庭为主,且无生活来源,因此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及顾某某的经济状况,判决顾某某补偿3万元,维护了吴某某合法权益。

 

03

 

丈夫赠与“小三”财物,原配起诉追回,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钱某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5月,被告钱某某认识被告山某某,2019年8月底,双方发展为情人关系。在此期间,被告钱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代还信用卡等方式,为被告山某某支出钱款10.36万元。被告山某某向被告钱某某转账约6.3万元。原告袁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予行为无效,被告山某某归还上述款项。

审理结果

平湖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根据两被告之间的转账记录以及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认定被告钱某某在与原告袁某某夫妻关系期间与被告山某某存在婚外情人关系,且存在被告钱某某向被告山某某赠与财产的行为。被告钱某某非因生活需要,在未与其妻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存在婚外情人关系的被告山某某,损害了原告袁某某的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法院遂判决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山某某向原告袁某某返还4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系原配诉请返还向第三者所赠财物的赠与合同纠纷。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不正当婚外者的,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本案判决旗帜鲜明地反对婚外情,依法维护作为原配的女方合法权益,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04

 

嫁出去的女儿不能继承遗产?法院:男女平等继承!

基本案情

王某萍、王某英、王某康、王某明、王某健系兄弟姐妹。案涉房产登记所有权人为五人的父亲。五人的父母相继去世,未立遗嘱。王某康、王某明、王某健认为王某萍、王某英系外嫁女儿,无权继承父亲的房产。王某萍、王某英遂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父亲的房产及存款等。

审理结果

嘉善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王某萍等五人的父母去世后未立有遗嘱,故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王某萍等五人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王某萍等五人均对父母尽到了扶养义务,平等享有继承权。王某康、王某明、王某健三人要求儿子多分,不予支持。故判决五人各继承20%的房屋份额。

典型意义

继承权男女平等。本案对出嫁女儿的继承权予以平等保护,倡导了男女平等继承的原则,维护了妇女合法权益。

 

05

 

法院为遭受家暴的申请人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刘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和,刘某多次殴打张某并进行言语恐吓,甚至扬言要杀害张某,严重影响张某的正常生活,张某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审理结果

海宁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存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刘某对申请人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依附离婚诉讼,可以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防止家暴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沉默并不能阻止家暴的侵袭,面对家暴,女性要勇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06

 

婚后实施家庭暴力,法院:准予离婚并赔偿损害!

基本案情

程某和周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登记结婚。婚后一段时间生活幸福并生育了两个女儿。但好景不长,周某失业后,开始酗酒并多次殴打程某。程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周某经教育拒不悔改。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周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审理结果

海宁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对程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周某的行为致使程某遭受身体及精神上的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周某补偿程某各项损失25万元,双方还就子女抚养和抚养费等达成一致意见。

典型意义

婚姻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因主观上的过错,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并导致离婚的结果,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经法院释法析理,周某自愿补偿程某,维护了遭受家庭暴力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