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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撞”致死1人原告190万诉讼请求一审被驳回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2-12-03 | 1072 次浏览 | 分享到:

导读]

交通事故如何鉴定?交通事故鉴定的标准是什么?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对,对于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和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等问题有怎样的处理办法?本文主要对以上问题做了详细的介绍。

交通事故处理中,如何进行交通事故鉴定?在交通法规中对于交通事故鉴定有怎样的规定?本文主要介绍了交通事故鉴定的程序、交通事故鉴定的标准和各地的交通事故鉴定收费标准。

马山讯 11月9日,马山县713涉警交通事故案在马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审判决马山县公安局和另一被告均不承担责任,驳回原告194万余元的诉讼请求,并负担该案受理费。据悉,今年7月21日,马山县法院曾邀请8名市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代表参加此案的庭审观摩。
2008年7月13日晚8时30分许,案外人吴某驾一辆多功能拖拉机沿210国道从都安往马山县方向行驶,至马六屯路段时后轮爆胎,吴在故障车后摆放水泥砖和树枝作安全警告标志。当晚10时许,案外人罗某驾驶摩托车撞到吴摆放的水泥砖,发生了第一起交通事故。马山县交警大队派干警卢扬进驾驶桂A9511警微型普通货车出警,卢扬进和协警员在警车车尾都安方向150米的路面上放置5个反光锥筒,在警车车头往马山方向80米处也摆放5个反光锥筒,并打开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大灯、小灯处理现场事故。
当晚11时30分许,卢扬进将警车前移至罗某受损摩托车前,准备将该摩托车抬上警车时,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潘某(panmou)醉酒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搭载黄忠才从都安往马山方向行驶,闯进第一起交通事故现场,并撞上警车车尾左侧,造成潘某(panmou)当场死亡、黄忠才重伤的第二起交通事故。
根据南宁市交警支队的指派,武鸣县交警大队出警处理第二起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山县交警大队垫付黄忠才医疗费3.5万元。由于伤情危重,截至2009年5月1日,黄忠才在县、区有关医院共花费医药费14.3万多元,但仍处于植物人状态。
2008年8月28日,武鸣县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属单方过错造成事故,潘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卢扬进和黄忠才均不负事故责任。黄忠才家属对此不服,将马山县公安局和潘某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94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卢扬进在处理第一起交通事故采取的现场防护措施,较《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警告措施要求更高,已足以警告来车方向的驾驶员注意到前方发生交通事故,禁止车辆驶进警戒区。所以卢扬进对第二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不应负事故责任。
潘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辆,明知事故现场已经设置警戒区,但仍驾驶摩托车闯入警戒区,并碰撞停放在警戒区内的警车,潘某应负第二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黄忠才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死者潘某的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死者潘某父母主张潘某无遗产,原告亦无证据证实潘某有遗产留给父母继承,因此,原告要求死者潘某父母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以支持。
黄忠才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虽无过错行为,但他明知潘某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自己仍乘坐该车,而且未按照法律规定戴安全头盔,对自己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宣判结束后,黄忠才诉讼代理人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将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