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晓燕律师事务所
DAIXIAOYAN LAW OFFICE
“好意同乘”出车祸 法院判司机赔30%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2-12-03 | 1660 次浏览 | 分享到:

田某与吴某本是好朋友,但却因一起车祸而对簿公堂。

        时间回到今年的5月6日,田某与吴某两人约好一起到饭店吃晚饭。7点40分左右,两人吃好了饭,田某便搭吴某的便车回家。

        半路上,意外却发生了。田某从摩托车上摔了下来,构成一个八级伤残、九级伤残和十级伤残。事故经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终结,原因无法查清。据悉,当时,吴某的摩托车是正常行驶,路段交通状况良好。

        田某认为,吴某作为驾驶员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便将吴某告上海宁法院,要求吴某赔偿损失24万余元,扣除已垫付的32000元,仍应继续赔偿21万余元。

        法院受理后,吴某答辩并提出了反诉,称田某是无偿搭乘她的车子,属于好意同乘。且自己驾驶车辆过程中操作规范,事发段路况良好,田某在乘坐过程中未正向骑坐且未带安全头盔,导致跌落是自身原因造成的意外事件,故反诉要求田某返还垫付的医药费32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同意田某搭乘摩托车,便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于田某的损失,吴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田某乘坐时未带头盔,且未正向骑坐,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她行为产生的后果具有预见性,因此田某对交通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此外,本案属于好意同乘,应当适当减轻吴某的责任。因此确认吴某赔偿原告田某损失30%。故作出一审判决,吴某继续赔偿田某35000余元,并赔偿田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律师提醒:

        生活中,我们应当肯定司机愿意让他人无偿打车的行为,但驾车者一经允许同乘者搭乘,即负有将同乘者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因此,虽然是同乘者请求搭乘,也并不意味着同乘者自愿承担行程中的风险和赋予对方造成其人身伤害免责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