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吴某某与李某某经事先预谋后,2013年7月9日晚,吴某某独自窜至海宁市海洲街道成园里2幢6号楼梯口处,采用捂嘴、硬拽的暴力手段,抢走事主左某某拿在手上的一部黑色苹果四代手机,涉案价值人民币1220元。
办案简要:海宁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以吴某某涉嫌抢劫罪将该案移送起诉。辩护人接受吴某某的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第一时了解案情,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案件在起诉阶段,及时和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向承办检察官提出本案的法律意见,最终承办检察官采纳戴晓燕律师的法律意见,认为吴某某涉嫌抢夺罪。2013年11月1日,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某某涉嫌抢夺罪提起公诉。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戴晓燕律师出庭为吴某某辩护。
审判结果:戴晓燕律师相关辩护意见海宁市人民法院予以采纳。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决吴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当事人及当事人的家属对判决结果相当满意。